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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安阳匠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513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安阳匠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安阳匠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51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匠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文峰大道和中州路交叉口路南熙城都汇16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牛登科。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匠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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