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6651号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市海门区希诺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大为,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鹏源日用百货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现代商贸城连-2F-13号。
经营者:刘媛,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现代商贸城连-2F-13号。
被告:永康市前金五金杯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金村环村路79号。
经营者:黄康祥。
被告:黄康祥,男,1975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金村环村路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鹏源日用百货商行、永康市前金五金杯具厂、黄康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和解款,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