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128号 原告:湖南么子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南路1号204房。
法定代表人:杨薇,系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高勇,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远方,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么哩烤肉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东路1068号(明星综合楼1栋105号门面),经营者:杨金。
原告湖南么子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么哩烤肉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湖南么子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么子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么子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