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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简逸空间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945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简逸空间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泉州市简逸空间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945号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东2号2栋、3栋、4栋。

法定代表人:谢丽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健,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简逸空间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中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北贡。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简逸空间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130361050.X)一案,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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