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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睛点眼镜(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82执728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睛点眼镜(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睛点眼镜(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8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被执行人:睛点眼镜(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XXGPW3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睛点眼镜(江苏)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苏1282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睛点眼镜(江苏)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第1394775号“”、第772859号“”、第31100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店招上突出标注“宝岛”字样;

二、被告睛点眼镜(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合计45000元;

三、驳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632元,被告负担518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退还给原告,被告于履行判决时直接向本院交纳)。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及理财产品信息。

未发现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保险及理财产品信息。

6.本院于执行过程中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所在社区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8.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

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8月3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1282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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