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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彩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556号之一
案件名称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彩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彩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556号之一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彩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杨海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彩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晓峰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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