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556号之一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彩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杨海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彩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晓峰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