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02执2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
被执行人:胡海龙,男,1965年7月5日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海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海龙偿还20654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胡海龙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胡海龙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胡海龙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被执行人胡海龙名下无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方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人身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胡海龙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00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胡海龙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