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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茗燊轩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423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茗燊轩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茗燊轩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23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茗燊轩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

经营者:陈妙玲,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茗燊轩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茗燊轩商行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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