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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丽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197号
案件名称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丽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尚丽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197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金炳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丽丹,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尚丽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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