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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李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7870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李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李华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7870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华军,男,汉族,1995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湖南省嘉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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