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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24刑更423号
案件名称张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尚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刑更423号罪犯张尚,男,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人,初中文化。

现于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20年3月23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2401刑初9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21年8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依法裁定减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尚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1个表扬。

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张尚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张尚已刑满释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尚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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