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5152号原告:上海简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科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毛家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万怡,女。
被告:福建省天下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李声俊。
原告上海简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天下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简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仙魔录〉手机游戏独占代理运营授权协议》;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18,481.16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仙魔录〉手机游戏独占代理运营授权协议》,被告作为游戏研发公司,拥有仙魔录手机游戏的软件著作权,授权乙方运营仙魔录手机游戏,并约定了费用分成和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2020年11月5日和2020年12月25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支付了合同预付款,合计2万元。
2020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授权书。
2020年12月16日,游戏上线前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注明由于代金券产生的流水记录与被告结算时会把代金券从流水中扣除后再结算。
游戏上线后,被告以游戏代金券不应从流水中扣除,而应各方分摊为由拒绝正常结算,也不提供后续游戏支持,导致游戏于2021年1月份被迫宣布下线。
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进行费用结算,也不提供游戏支持,致使游戏无法运行,根本性违反了合作目的,故已经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综上,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系游戏所有权人、著作权人,原告基于代理协议获得代理期限及授权区域内授权渠道上独家运营游戏及一切与运营游戏相关的权利义务,被告负责游戏的研发、本地化及游戏的更新升级、运营技术支持等技术服务,故该协议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同时根据协议的约定,若有任何争议未能解决,任一方得将该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即本案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故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原告住所地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科路XXX号XXX-XXX室,因此本案应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陆 琳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燕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