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63号之一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林,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柳,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青山路。
法定代表人:岳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锐,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年,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圣甫,男,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圣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