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795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浩,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陈二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西楚庄园门面78号。
经营者:陈邦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陈二五金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