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7704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宿豫区王保华天天明眼镜店,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金兴家园**/div>经营者:王保华。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宿豫区王保华天天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