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3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北京市岳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北京市岳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人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街道汉渝路16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6129J99L。
经营者:封人与,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封人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