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4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湘市我爱您酒业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永昌西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2MA4P9U3L91。
经营者:丁华林,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军,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湘市我爱您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