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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潘彦岩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91民初2243号
案件名称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潘彦岩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潘彦岩;大连保税区格林小镇顺鑫发汽车配件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2243号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永乐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钱恒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彦岩,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开发区。

被告:大连保税区格林小镇顺鑫发汽车配件商店,住所地大连开发区顺意里37栋公建(门头标识永兴汽车配件商行)。

责任人:彭爱本。

本院在受理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被告潘彦岩、大连保税区格林小镇顺鑫发汽车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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