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2243号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永乐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钱恒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彦岩,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开发区。
被告:大连保税区格林小镇顺鑫发汽车配件商店,住所地大连开发区顺意里37栋公建(门头标识永兴汽车配件商行)。
责任人:彭爱本。
本院在受理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被告潘彦岩、大连保税区格林小镇顺鑫发汽车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