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476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彤,女,200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