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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255号
案件名称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2号楼17层全层及18层18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蔡德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

营业场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5号。

负责人:郭丹,该店区域运营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懿,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10-11层。

法定代表人:TanBoonSwe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北京汲智翼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羽枫,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巴克公司)、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以下简称星巴克天津第一咖啡店)因与被上诉人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津03知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星巴克公司、星巴克天津第一咖啡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环盛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其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现有技术抗辩、侵权损害责任承担及具体赔偿金额的认定均有误。

(二)原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

1.原审法院在专利名称为“杯盖”、专利号为ZL201720787218.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极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星巴克公司关于中止审理的申请未予支持。

2.原审法院在环盛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未给予星巴克公司据此调整答辩内容并提供相反证据的合理期限。

环盛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受理环盛公司的起诉。

环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星巴克公司、星巴克天津第一咖啡店立即停止侵害环盛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星巴克公司、星巴克天津第一咖啡店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侵害环盛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2.判令星巴克公司、星巴克天津第一咖啡店赔偿环盛公司经济损失30010346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6的保护范围,星巴克公司及星巴克天津第一咖啡店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其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原审法院判决:星巴克公司、星巴克天津第一咖啡店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131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60元。

本院审理查明:在本案原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第50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环盛公司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裁定驳回环盛公司的起诉。

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有关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环盛公司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知民初27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52元,退还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673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郃中林审 判 员 何 隽审 判 员 薛 淼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廖继博法官助理 郝小娟书 记 员 汪 妮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255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郃中林审判员:何隽、薛淼法官助理:廖继博、郝小娟书记员:汪妮裁判日期2021年8月19日涉案专利“杯盖”实用新型专利(ZL201720787218.5)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权;

宣告无效;

驳回起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知民初27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判主文:一、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停止实施侵害专利号为ZL201720787218.5、名称为“杯盖”的专利权;

二、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共同赔偿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31万元及合理开支2060元;

三、驳回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问题侵权诉讼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应如何处理裁判观点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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