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知民初11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彭根-平江县新城区车站西路,经营场所平江县新城区车站西路(邮政储蓄所侧)。
经营者:李彭根。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彭根-平江县新城区车站西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