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1640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姣,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俊,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