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668号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469618U,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均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丘县玖歌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9FPGKL61,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领秀城一单元505室。
法定代表人:李东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李浠,均系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丘县玖歌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