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457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天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铭,男,1984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法官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