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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毛莉敏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执414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毛莉敏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毛莉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145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执行人:毛莉敏,女,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莉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240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毛莉敏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经审查,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香港公司,申请执行时所提交的申请执行书、公司主体资格信息、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但其立案时未提供相关材料,经本院释明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补正。

故本院无法认定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大众审判员  马怀茹审判员  钱 展书记员  曹伟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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