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32号原告:洪顺荣,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明伟,男,1988年4月4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洪顺荣与被告郑明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洪顺荣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