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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郑泽超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执4364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郑泽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郑泽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364号申请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郑泽超,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83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83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郑泽超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40,5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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