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351号申请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翁振标,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83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83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翁振标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60,8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