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54号之一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郭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保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兆荣,男。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2021年7月15日,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