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716号原告:蒋其伟,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圆,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伟,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蒋其伟与被告谢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蒋其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其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蒋其伟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