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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乐邦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011号
案件名称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乐邦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乐邦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4011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52号7号楼1单元17层238号。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乐邦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投资人:孙龙龙。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凰尚公司)诉被告广州乐邦贸易商行(以下简称乐邦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凰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到庭参加诉讼,乐邦商行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凰尚公司诉称:凰尚公司系外观设计专利“手机支架(家居款)”、专利号ZL××××××××××××××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专利设计新颖,受到广大客户的喜爱,凰尚公司为此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收益。

乐邦商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给凰尚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乐邦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

2.赔偿凰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万元;

3.立即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链接,并终止交易和服务;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乐邦商行未做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权利状态专利名称:手机支架(家居款);

专利号:ZL××××××××××××××;

专利权人:凰尚公司;

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第二、侵权行为凰尚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系在乐邦商行的网上店铺购买的,且乐邦商行在其网络店铺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及价格,并附有乐邦商行的公司名称等商业信息,足以证明乐邦商行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第三、侵权比对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二者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关于责任承担乐邦商行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凰尚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均无充分证据证实,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别和专利产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情节,以及专利权人维权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乐邦贸易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凰尚公司ZL××××××××××××××、“手机支架(家居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广州乐邦贸易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广州乐邦贸易商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经其同意,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广州乐邦贸易商行向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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