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刑终4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森涛。
辩护人张辉,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森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沪0104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森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单位;
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张森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森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刑初26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宜俊审 判 员 程亭亭审 判 员 高卫萍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思嘉书 记 员 王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