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春山(原上海市宝山区华润食品经营部经营者),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宸桦,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春山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4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姜春山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47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40元,由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法官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