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1981号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葵昌路26-38号豪华工业大厦9楼A03室。
法定代表人:園田康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坤,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