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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与应城尝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607号
案件名称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与应城尝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城尝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607号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尤兆荣,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晓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城尝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王思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盼盼,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与被告应城尝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8月13日,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因与被告应城尝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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