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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率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宗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673号
案件名称赵率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宗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率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宗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673号原告:赵率强,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君,浙江近真(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宗玉,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赵率强与被告张宗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率强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凌宗亮审判员  吴盈喆书记员  刘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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