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11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春芳,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春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于2021年8月2日收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