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974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金炳烈(KIMBYEONGYEO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念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念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现原告以与郑州念佑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平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