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初607号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代全,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琼,系李代全之妹。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代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后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代全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