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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协平与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2执异159号
案件名称徐协平与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协平;上海巨尊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文旭伟;徐姚波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2执异159号案外人:徐姚波,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舜江名苑XXX幢XXX室。

申请执行人:徐协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文旭伟。

被执行人: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文旭伟。

被执行人:上海巨尊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文旭伟。

被执行人:文旭伟,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协平与被执行人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巨尊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文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姚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异议审查期间,徐姚波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徐姚波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姚波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志红审 判 员 徐 庆审 判 员 徐 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乃夫书 记 员 周乃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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