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940号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蔡鹏,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红,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亲亲宝贝副食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桐乡市。
经营者:邓会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亲亲宝贝副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