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9771号之一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凯高新区××××××××××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盺,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东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顺景苑,工商注册号442××××××××6467。
经营者:具伟林,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委会新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41××××××××××××115。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大涌镇东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