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76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
法人代表: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建平--岳阳县城关镇致富步行街,住所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致富步行街,注册号430621600097500。
经营者:梅建平,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建平--岳阳县城关镇致富步行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普拉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