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04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第二层22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219463XA。
法定代表人:应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二华,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二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多缴纳的15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