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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和发食品批发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民初14808号
案件名称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和发食品批发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和发食品批发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4808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和发食品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经营者:刘久和。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和发食品批发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斌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茜书 记 员 王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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