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877号之一原告:上海华爱色谱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方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琳,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至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亨国际(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国。
被告: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来兴。
被告:朗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浩。
原告上海华爱色谱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咸亨国际(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朗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华爱色谱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爱色谱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华爱色谱分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