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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与余干县洁洁母婴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7038号
案件名称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与余干县洁洁母婴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干县洁洁母婴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038号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蔡鹏,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红,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干县洁洁母婴馆,经营场所江西省上饶市。

经营者:徐建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干县洁洁母婴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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