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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熊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6106号
案件名称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熊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熊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106号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英,女,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兰,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熊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另案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7.50元,由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平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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