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2233号之一 被执行人:肖伟,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肖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1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肖伟缴纳罚金124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1187.18元。
截至2021年8月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1187.1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肖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肖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肖伟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肖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2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