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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81执2233号之一
案件名称肖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2233号之一 被执行人:肖伟,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肖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1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肖伟缴纳罚金124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1187.18元。

截至2021年8月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1187.1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肖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肖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肖伟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肖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2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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