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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阳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0026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阳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包阳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02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阳阳,1991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包阳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亦雨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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